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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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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中符合条件是指哪些条件?
  • 居民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红利
  •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如何理解?
  • 非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用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吗
  •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应缴纳多少个税问题
  • 不是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也免税吗?
  • 1、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中符合条件是指哪些条件?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居民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红利

    需要缴纳。
    被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中你分得的税后红利缴纳的部分,在境内缴纳时可以抵免。
    举例:你占40%的股权,被投资企业缴纳了200万元的所得税。你分得了500万元红利。500万红利拿回中国应缴纳125万所得税(500万*25%),因为这500万实际上在国外缴纳了80万的所得税(200万*40%),所以,实际上回国应缴纳125-80=45万元。

    4、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如何理解?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解析: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 假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

    5、非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用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吗

    需要对得到股息红利的个人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6、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应缴纳多少个税问题

    以取得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7、不是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也免税吗?

    您可能是转让股票混淆了,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免个人所得税。
    而股息红利是差别化征税的,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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